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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8页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楼龄以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使用年代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第二十四条 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分别审批,其中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采取所购住房抵押和担保机构保证相结合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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