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八)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九)能够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十)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买受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一)共同申请人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除第(三)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其他买受人的配偶放弃购房的,夫妻应现场作出共同承担债务的声明。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的住房套数,以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房管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等为依据。
如借款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应查询其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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