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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6页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因单位补缴以往年度未缴、少缴的,应提供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说明,用于核实入职时间和实际收入等情况;

2.因异地转入而补缴的,应提供异地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明细等资料,用于核实缴存情况;

3.因军队转业而转入补缴的,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转业证、公积金缴存证明、明细等资料,用于核实缴存情况。

第十八条 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三)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所购住房是期房、现房的,应以房管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作为住房价值;若为成品住宅,可按全装修住宅总价款确定住房价值。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应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及房管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的低值,确定住房价值。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是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并经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借款申请人可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中,自行选择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一)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二)月收入的认定。

1.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缴存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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