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反映。
参保人在保险期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应由个人支付的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住院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由承保机构按以下标准赔付: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承保机构按65%比例赔付;在市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承保机构按60%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20万元。
(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参保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承保机构按90%比例赔付;在市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承保机构按85%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40万元。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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