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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页

用人单位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逐月缴纳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费;用人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逐月缴纳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1.一次性预缴费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递增率5%为基数。

2.逐月缴费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根据个人收入情况,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

(三)用人单位应到相应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及缴费登记手续,按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调整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为:

1.享受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按规定使用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就医、购药费用;

2.参保人住院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3.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家庭病床等统筹待遇;

4.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二)实际缴费时间达到缴费年限的退休参保人,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在本市实际缴纳综合医疗保险满10年的,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其他退休人员享受住院险保险待遇。

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单位退休人员按其停止缴费前所在单位的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固化并按规定的比例划入,灵活就业人员(含选择一次性预缴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其在本市参保(含预缴)期间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固化并按规定的比例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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