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逐月缴纳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费;用人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逐月缴纳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妥一次性预缴费的退休人员,按本办法实施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固化并按规定的比例划入。其他办理一次性预缴费的退休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按办理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固化并按规定的比例划入。
(三)起付标准。参保人在本统筹区协议医疗机构(含常住异地或异地定居人员在居住地选定医疗机构,下同)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一级200元、二级400元、三级1000元。参保人在非本统筹区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参保人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付。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因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或再生障碍性贫血在本统筹区协议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就医的,只需支付首次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四)异地就医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参保人办理转诊手续在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市政府第94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比例支付(在职职工72%、退休人员76%);
2.参保人未办理转诊手续在本统筹区以外的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或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本统筹区以外非当地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60%;
(五)参保人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市政府第94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本通知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
参保人非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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