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逐月缴纳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费;用人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逐月缴纳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除特别说明外,本通知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六)本市职工医保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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