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逐月缴纳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费;用人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逐月缴纳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2.用人单位未按职工应缴费当月的工资足额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差额部分及应缴费当月的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照第1项的规定补缴。
(二)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以下规定支付待遇:
1.补缴费用中应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部分,在补缴费用到账后的次月一次性划拨。
2.参保人中断缴费(含因本地或异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断参保或欠费)时间在3个月以下并在中断缴费首月起3个月内办理补缴的,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缴或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3.补缴的具体月数不计入最高支付限额的连续缴费月份,但纳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其他规定
(一)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参保人在其他统筹区停止参保的3个月内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并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视同连续缴费。
参保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不能累计为职工医保缴费时间。
(二)参保人住院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垫付的,应当于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三)职工医保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家庭病床、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参保人异地就医转诊、备案及现金报销等具体手续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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