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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第2页

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克拉玛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2018年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贷款保证金按以下方式收取及清退:

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单独的贷款保证金账户,贷款保证金按定额存入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项目完成权属登记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移交中心后,经中心审核后清退贷款保证金。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贷款保证金账户后应,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将保证金足额存入。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再次申请新建住房项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需提供《三方监管协议》复印件及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阶段性担保期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借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至借款人抵押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全部移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日止。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阶段性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保证金账户中予以划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划付贷款保证金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及时补足贷款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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