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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第3页

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克拉玛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2018年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借款人所购住房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未能在《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办结《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干预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按照克拉玛依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进行通报,列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完抵押房屋登记手续,将抵押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全部移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解除阶段性担保责任。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建或在售的住房项目并且不再开发新的住房项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三方监管协议》解除对保证账户的监管。

第十四条 贷款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开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保证金专户的商业银行,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对账户资金进行监管,此账户只用于贷款保证金的交存、支付、清算等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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