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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实施办法

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克拉玛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2018年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克拉玛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2018年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以下简称贷款保证金)是指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不可撤销连带担保责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开户银行共同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账户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新建住房。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担保能力进行审查。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首次申请新建住房项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中应对贷款保证金的设立原则、交存、动用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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