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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5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制度。

(七)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系统的相关资料;

(八)卫生部门确认的医疗管理服务等级评定证明材料;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以外的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另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基本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专家、法律和财务专家、行业协会代表和相关管理部门代表(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代表)等建立专家组(可以与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库合并组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专家组中按一定的构成比例公开、随机抽取评估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提交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独立评判和打分。

专家委员会分别根据每个专家的评分计算每个医疗机构的平均分,所得平均分达到70分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在评估确定入围定点医疗机构数量有限制的前提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评估规则评分表,采取高低分排名的方式确定入围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对评估结果进行更改(经核查,评估结果有误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医疗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协商谈判,与其签订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经谈判,因医疗机构原因未能签订协议的,需在下一评估期前重新提出申请、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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