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锡政办发〔2018〕154号)的要求,现将《无锡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四条 评估机构准入条件:
(一)依法独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综合医院、各级中医医院、老年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许可登记或备案的各类养老(残)服务机构(养老院、福利院)及专业评估机构等;
(二)评估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50%以上为专职评估人员,且必须具备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健康管理等专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三)评估机构负责长护保险业务负责人应为专职评估人员,具备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健康管理等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负责人和评估人员均没有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且经培训、考核合格;
(五)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工作人员应保尽保;
(六)具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和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具有组织、管理和监督评估人员的能力;
(八)配备符合本市长护保险信息系统联网要求的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九)其他失能等级评估相关要求。
第五条 评估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商保机构提出申请。商保机构经遴选后,与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机构签订评估服务协议,向经办机构备案、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单。通过协议约定双方在履行失能等级评估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评估人员由评估机构聘用,受评估机构委派,专职或兼职从事长护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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