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6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龙岩市一次性创业补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第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和申请人以及创业带动就业人员缴交社会保险费信息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甄别比对;申请人创办企业相关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并对申请人创办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实地勘验。经办机构将申请人身份和参保信息甄别比对和实地勘验照片打印(复印)作为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应先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人力资源市场网站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创办的企业账户。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纳入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重要指标进行考评。各县(市、区)应加强工作推进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市人社局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送《龙岩市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统计表》(附件4)。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台账,有效甄别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和重复享受补贴行为。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骗取套取补贴行为的,要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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