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6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龙岩市一次性创业补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我市户籍(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人员;(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8)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居民;
(9)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0)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实名制登记后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第十二条 《龙岩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十八条内容不再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省级对就业创业政策调整,调整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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