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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大(装)修贷款实施细则-第4页

为了提高缴存职工居住水平,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大(装)修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申请签约“对冲还贷”的职工,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均应留存6个月的贷款月还本息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还款满1年后,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抵押借款合同终止前移居国外、死亡或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继续履行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主贷款人或其配偶持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结清手续,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解除或变更抵押借款合同,须经管理中心及借款人双方依法协商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前,原抵押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连续拖欠3个月(含)以上或累计拖欠6个月(含)以上,不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向法院申请裁决,处置抵押房产。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日期足额偿还贷款,发生贷款逾期时,应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罚息利率应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当贷款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时,罚息利率应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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