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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大(装)修贷款实施细则

为了提高缴存职工居住水平,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大(装)修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缴存职工居住水平,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大(装)修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大(装)修住房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第三条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大(装)修住房贷款的管理运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伊春市行政区域内大(装)修住房贷款的管理。

第五条 大(装)修住房是指原自住住房破损严重,房屋年久失修,需要对旧房进行改造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的行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在我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均可申请大(装)修住房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大(装)修住房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进行基本装修;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新转入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连续计算);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装修贷款;

(六)没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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