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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大(装)修贷款实施细则-第5页

为了提高缴存职工居住水平,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大(装)修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公积金贷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停止支付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前回收全部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贷款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抵押借款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被骗取的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人应按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并有权维护其正当权益,对公积金贷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行政复议、司法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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