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保证金按照行政区划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按规定确定商业银行设立,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属地人社部门指定的账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住建、交通、水利、发改、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把关、监督等工作。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具体缴存比例如下:
1.首次进入六安市承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合同造价2%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重大水利工程及铁路工程等项目单个工程合同造价较高的,每一单项工程项目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入六安市承接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已承建的工程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户、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到位,经施工企业申请,一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第二年起其新报建工程项目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缴存工资保证金;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按工程合同造价的0.8%缴存工资保证金;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从第四年起,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3.申请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的施工企业应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近年来在我市相关行业承揽工程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由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提出减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减免手续。
4.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承建的工程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户、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到位,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经市人社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查确认为“六安市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诚信单位”,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有效期1年),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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