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质押担保的借款金额按质押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计算,质押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最低不得少于借款人借款额的50%,具体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质押之后公积金账户内继续缴存的公积金自动进行质押担保。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不能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在借款人还款过程中,出质人公积金余额超过借款人借款余额部分,可应主借款人的书面申请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解除质押担保。
第二十六条担保公司担保指由有资质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所购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借款人以所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所有权,办妥抵押登记并交至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执管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阶段性保证人必须是管理中心与之签订了按揭合作协议,且又是借款人所购房屋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以现房抵押或以所购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方式担保的,须与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交受委托银行或管理中心保管。抵押房的现值,由管理中心自行确认,但不得明显高于当时市场正常交易价格。住房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其现值的70%,非住房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其现值的50%。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时,可以以所购住房的剩余抵押价值(即房屋购置价格减去第一顺位抵押值)进行第二顺位抵押,其顺位抵押值不得低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除该情形以外,其它公积金贷款不得接受顺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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