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三十条二手住房贷款必须以所购房作抵押且不得变更抵押物。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购买普通商品房以所购房抵押的,不可办理担保物变更;以其他非所购房抵押的,可以用所购房进行抵押物置换。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违约或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管理中心有权依照合同和法律程序处置抵押(质)物。
第三十三条处分抵押(质)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质)物各项费用后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公积金贷款;不足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继续向债务人追偿;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退还抵押(出质)人。
第五章 贷款材料及流程
第三十四条贷款材料。贷款材料。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原本:
(一)借款人身份、关系材料:借款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绑定卡、结(离)婚证、户口簿;借款人为单身一人的,须由本人当场填写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共同借款人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
(二)购建房材料:
⒈购买普通住房的: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不低于规定首付款比例的税务部门监制的首付款凭证;
⒉购买二手住房的:已过户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转让合同或买卖契约,税收缴款书(契税)。未过户的,还需提供资金托管协议、资金托管存款凭证;
⒊集资建房的:单位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和集资建房名单;个人提供《集资建房合同(协议)》;不少于规定首付款比例的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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