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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的通知-第3页

《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2月18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财政补贴资金和社会投资等。

第十二条 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和方案,应在拟增设电梯单元的主要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日。公示期满,由建设者形成公示情况说明。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或者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协商一致,并在公示情况说明中载明协商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者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增设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单元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二)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三)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增设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设计单位出具增设电梯的相关建筑、结构施工图及计算资料;

(四)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五)建设资金承诺书;

(六)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七)公示情况说明;

(八)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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