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2月18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需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按照增设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对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给予2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贴。涉及管线改造的,另增加5万元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二十六条 增设电梯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物业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因增设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对本办法调整范围内的内容,作出调整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各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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