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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11页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满一年后,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付息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也可数年累计提取一次。贷款全部还清或提前还清贷款的,可以在还清贷款后12个月内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商贷职工应当提供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凭证等资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可与管理部(分中心)签订协议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条 职工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并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低保证件。

第四十一条 职工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需在事件发生3个月以内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事件所需个人承担费用总额。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遇有突发事件的,提供具体事件的证明材料,事件所需资金支付的票据。

(二)遇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自负医疗费用票据。

第四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六)、(七)、(八)、(十)、(十一)项情形,可以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应当提供本人离、退休证件。

(二)职工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户籍注销或者出境定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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