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房金管〔2019〕4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最多跑一次”改革、“一证通办”、创建“无证明城市”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审核属实的,也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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