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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12页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资料、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四)职工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或者入学录取通知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五)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第四十三条 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不得办理销户提取,应当转入托管机构继续缴存。

第四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也可以转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第四十五条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应当向所在地管理部(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部(分中心)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提取手续。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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