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八)其他违反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市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沧州市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或者未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缴存比例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五)不依法对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 市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运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根据本实施细则由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业务操作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3月9日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沧金管委字〔20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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