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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3页

现将《娄底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待遇标准等政策的制定、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本县市区内参保人员特殊病种评审、监督管理特殊病种待遇经办工作。

第八条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设立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参保人员特殊病种待遇核准(含复审)。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临床医学专科医师、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九条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特殊病种人员门诊医疗管理、门诊医疗待遇落实、协议医药机构联网结算管理、信息统计分析等业务经办工作。

第三章 特殊病种范围及纳入标准

第十条 特殊病种包括:1、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康复治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3、肝脏、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4、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5、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病变之一);6、冠心病;7、脑血管意外(包括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康复治疗;8、血友病;9、精神分裂症;10、肺结核;11、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脑及血液系统并发症之一);12、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苯丙酮尿症(PKU限0-14岁);15、帕金森氏病;16、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17、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18、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19、类风湿性关节炎;20、慢性活动性肝炎;2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2、多发性硬化症;23、重症肌无力;24、肝豆状核变性;25、多发性骨髓瘤;26、系统性硬化病;27、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28、垂体瘤;29、克隆病;30、癫痫;31、慢性心力衰竭;32、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33、泛发型银屑病;34、慢性丙型肝炎;35、儿童脑瘫康复治疗(1-7岁);36、肺动脉高压;37、地中海贫血;3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39、恶性肿瘤晚期恶病质(家庭病床);40、植物人(家庭病床);41、晚期血吸虫病;42、尘肺病;43、普瑞德威利综合症(小胖威利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但原来已经享受的特殊病种患者,可按原待遇标准继续执行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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