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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5页

现将《娄底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因特殊病种诊断鉴定(含复审)需要发生的相应检查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并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

第六章 门诊就医购药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支付限额额度实行按年度核定,不得跨年度累计使用。除异地安置人员外,均实行按月管理,不跨月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行特殊病种门诊就医购药协议管理。特殊病种患者应持《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本》以及相关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统筹地区公布的特殊病种门诊协议医药机构就诊、购药。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合理诊疗,并在《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本》上详实记录患者特殊病种病情、检查、治疗、用药情况。协议药店应按享受病种及临床医生处方供药,做到本与人相符、人与病相符、病与药相符,并在《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本》上记载供药情况。

除异地安置人员外,原则上不准凭发票报帐方式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第二十三条 超过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支付限额标准,超出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目录范围,超出特殊病种治疗范围等情形发生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纳入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第七章 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结合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特点,按照布局合理、方便患者就医购药、相对集中管理的要求,按程序合理确定特殊病种患者就医购药的协议医药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协议医药机构的管理,与协议医药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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