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经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六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到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中心、管理部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印鉴、专管员、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持相关材料到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单位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自职工姓名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到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及账户设立、注销、封存手续。
第三章 汇 缴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计薪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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