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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3页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经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六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为准,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有薪金性收入组成。上、下限执行本市当年规定的具体标准。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录用或新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下限执行本市当年规定的具体标准。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本人、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别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四章    补    缴

第十六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的单位,应提交住房公积金补缴书,包括起止年月、金额、补缴原因等;涉及多名职工补缴的,需提供补缴清册,其内容与补缴书一致;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并告知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第五章    缴存比例、基数调整

第十七条 未达到缴存比例上限的单位,有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要符合本年度缴存调整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不能足额发放工资的单位,可按实发工资占应发工资的比例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各5%。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不超过一年。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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