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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5页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经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六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需缓缴单位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单位经济状况、职工收入等因素确定缓缴具体条件和期限;

(二)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三) 缓缴期间,单位应当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它缴存业务;

(四) 单位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缓缴。

第二十六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时,所欠缴(含缓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清偿。 

第七章    转    移

第二十七条 同城转移、异地转移。

(一)同城转移。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转入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职工个人账户从原单位管理户直接转入新单位管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1.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2. 单位合并、分立的; 

3. 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4. 集中封存期内重新就业的。 

(二)异地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职工连续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单位已不存在或单位拒不办理的,职工可凭有效证件材料直接向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应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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