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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4页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经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六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新市民自愿缴存者,缴存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缴存比例上限的2倍,下限不得低于10%。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不超过一年。对于减少工资性收入的,可按减发工资的占比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年度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缴存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到中心大厅、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每年调整一次)手续。已办完年度调整手续的单位,职工本年度月缴存额不随工资变化而变动。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第二十二条 缴存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目,及时、准确记录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上大厅、短信、查询机、12329热线等客户端按月公布本单位为每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 

缴存单位应当指定部门、人员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六章    缓    缴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能发放或不能足月发放工资的单位,可以申请不发工资月份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每次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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