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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6页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经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六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调动工作单位时,调出单位应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继续缴存;调入单位持《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办理启封业务,继续缴存。 

第八章    封    存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集中封存。

(一)职工个人账户封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需提交封存申请表;个人账户封存证件材料(终止工资关系证件),中心审核通过;应办理封存手续。

(二)集中封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并解除劳动关系。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需提交集中封存申请表;集中封存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及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集中封存职工应无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审核通过的,中心办理集中封存,将集中封存职工个人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转出至集中封存账户下进行管理。

第九章    个人账户启封

第三十条 封存个人账户的职工已符合缴存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需提供启封申请表、启封人数、启封年月等资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启封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将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不办理变更登记、缴存调整手续的;

(三)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或者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三十二条 中心将根据此办法制定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实施细则或规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试行)》(通房金管委[20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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