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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3页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征求管委会委员意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4、异地中心转入行政区域内的职工,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异地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含异地中心的商转公贷款或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具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买凭证签订时间在两年内的购房合同或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且为买受人。

(六)首付款金额不低于规定要求,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住房价值。

(七)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八)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时需追加一名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其提供还款责任担保。

(十)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的住房套数,以本市行政区域内房管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等为依据。

如借款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应查询其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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