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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12页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征求管委会委员意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向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若部分提前还款,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请,金额应为5000元的整数倍。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受委托银行、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追偿措施。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应接受受委托银行、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受委托银行、中心,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等违约情形,中心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通过向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资料等方式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条 受委托银行未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缴存单位、受委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中心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原有关贷款的操作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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