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经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六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七)法院冻结提取;
(八)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借款人或保证人还公积金贷款违约,贷款人依据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提取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时限
第四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一)购买商品房、房改房和征收安置房扩大面积部分的,需以购房税检发票或房屋不动产发票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发票金额。
(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需以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契税完税发票购房金额。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书预算额度。
第五条 贷款购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可提取贷款购房首付款。
(一)贷款还款一个月后,可申请首次下一年度还款额提取,满一年(即365日)后可申请再次提取,直至还款结束为止。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额。最后一次下一年度还款额提取顺延至贷款结清日前办理。有累计3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者不予受理下一年度还款提取,只能办理“对冲”还贷。享受下一年还贷款额提取的,不再享受首付提取。
(二)购房贷款首付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面积金额的20%,申请的时限为贷款发放后30日之内。提取首付款后不可享受提前部分还贷提取、提前全部还贷提取、下一年度还贷款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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