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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第5页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经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六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制《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经本人签字画押。

(二)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本办法第四章所规定的材料到中心大厅各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

(三)中心对申请提取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人。

(四)由职工本人提取的,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银行卡。由他人代办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银行卡。

第十四条  职工符合第三条中第(四)、(五)、(六)款项规定的,账户内余额全部提取后需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其所在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须由单位补缴后按程序提取;如单位确无补缴能力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按程序办理。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十五条 提取人因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退回所提取公积金本息,并冻结职工本人账户3年,通报本人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中心将根据此办法制定相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细则或规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以文件印发的《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通房金管委[2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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