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7页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被鉴定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导致劳动能力发生障碍,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定标准,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并完成鉴定的;

(二)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参与救治、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与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

(二)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鉴定秩序,妨碍鉴定人员正常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篡改、伪造鉴定材料的;

(三)有意隐瞒有关资料、证据的;

(四)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鉴定参加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二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9年2月1日起执行。2010年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加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406号)同时废止。

相关推荐

  •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
    0阅读
  • 2月25日,记者从银保监会获悉,银保监会决定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1年至2022年2月1日。...
    0阅读
  • 2月25日,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
    0阅读
  • 韦莱韬悦携手全球性指标保险公司利宝保险(LibertySpecialtyMarkets)于近日推出声誉危机保险。这一解决方案将帮助企业转移与声誉危机相关的财务风险,并提供一系列非保险类专业服务,包括人工智能(AI)支持的数据分析。...
    0阅读
  • 什么是人身风险?...
    0阅读
百年鑫越人生终身寿险

¥ 3,000

2,172,530 份

在线投保
开心保人保全球旅行境外申根计划

¥ 30

1,736,412 份

在线投保
汪星人意外医疗险

¥ 130

720,457 份

在线投保
复星联合超越保长期医疗保险(特需版)

¥ 272

491,192 份

在线投保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