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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3页

现将《六安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保障待遇

1.门诊保障待遇。

(1)普通门诊保障待遇。按《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办〔2019〕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2)常见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起付线为500元,年度内第三种慢性病起付线予以减免。

(3)特殊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2.住院保障待遇。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3.特别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前三天在收治医院发生的与住院治疗病种相关的门诊检查、治疗、药品费用,由收治医院并入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

4.特殊人群规定。

(1)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凭残疾证)、五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免除住院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对象,免除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小儿脑瘫、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患者,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线予以减免。

(2)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生育医疗待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规定,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

5.分娩住院保障待遇。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6.意外伤害住院保障待遇。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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