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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第2页

参保居民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大病保险对需个人负担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下同)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报销(补偿)。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为我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不包括目录外和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

(四)保障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中,自付部分年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段递增,分段支付标准参照2019年大病保险分段标准执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30万元。

对全省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具体支付标准参照2019年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30万元。

其中,脱贫攻坚期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农村贫困人口取消当年大病保险封顶线,切实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受益水平。

三、支付方式

(一)定点医院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即为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不再另行增设定点医疗机构。

(二)即时结算服务。加强电子医保系统建设,参保患者住院时在定点医院享受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服务。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出院进行费用结算时,要实现参保患者大病保险费用同步即时自动结算,无需“二次报销”。同步加强医疗救助结算系统建设,强化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经办服务的有效衔接,提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制度的“一站式服务”即时结算和“一条龙管理”的机制效应,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等相关保障待遇。

(三)异地就医管理。大病保险的异地就医报销政策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大病保险异地就医的医疗服务监管按照“就医地管理,参保地协同”的原则,就医地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的大病保险医疗服务纳入本地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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