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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参保居民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大病保险对需个人负担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下同)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报销(补偿)。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为我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不包括目录外和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

医保联〔2019〕26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吉发〔2019〕1号)关于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整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医保发〔2018〕18号)精神,为健全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大病保险的保障功能,进一步推进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现就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20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65元。大病保险筹资额仍按原渠道,从基本医保筹资和财政补助资金中划转。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省城乡基本医保参保居民。

(二)保障范围。参保居民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大病保险对需个人负担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下同)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报销(补偿)。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为我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不包括目录外和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起付标准及其统计口径。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起付线或补偿基数,下同)统一为10000元。全省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0元。起付标准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含目录内乙类个人自付部分和住院(门诊特殊疾病中的门诊特定项目除外)统筹基金报销后的医保合规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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