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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第3页

参保居民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大病保险对需个人负担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下同)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报销(补偿)。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为我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不包括目录外和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

四、经办管理方式

(一)深化支付方式改革。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7〕74号)要求,大病保险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总额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承办商业保险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共同测算确定,与基本医疗保险总控一并统筹确定。

(二)开展大病保险绩效考核。由省医疗保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对商业保险承办机构经办大病保险的服务能力、信息化建设、规范管理,以及大病保险资金的管理、核算、支付等进行全面审核和评估,确保大病保险资金安全、相关政策执行到位、群众保障权益落实。考核结果与大病保险经办成本的拨付相挂钩。

(三)加强协议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规范与商业保险承办机构的协议签订,完善委托经办管理的协议内容,完善考核评估,细化配套措施,确保大病保险政策持续平稳运行。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组织参保地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及时向商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被保险人信息,并同步划转大病保险保费。各统筹区要严格按照今年国家关于“新增财政补助一半(15元)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的要求,按原渠道,于11月30日前,将2019年度的筹资保费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2020年大病保险筹资工作按照当年筹资标准和资金拨付要求,及时拨付保费,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服务保障。商业保险承办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沟通协作,增加服务人员力量,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大病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确保制度平稳实施,顺利推进。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充分应用新型媒体,以群众听得懂的方式广泛宣传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

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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