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职工因在济宁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城市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地应为职工的户籍地或工作地,或为职工配偶的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第十四条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可凭该次贷款所购住房申请购房提取及提前偿还该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结清前,可凭该次贷款所购住房申请购房提取、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及提前偿还该次贷款本息,不得以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的,可凭提前还款凭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两笔或两笔以上商业住房贷款、或同时拥有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就其中一笔购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提前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十七条 已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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