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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第2页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人社部、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同志就《暂行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暂行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维护在内地(大陆)居住、就业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内地(大陆)的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便利化,进一步推动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交流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问:《暂行办法》对港澳台居民社会保险权利义务进行规范,核心的原则和精神是怎样的?

答:《暂行办法》依据《社会保险法》,充分体现“一国两制”原则。在政策设计方面,明确港澳台居民与内地(大陆)居民享受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使其受到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在经办服务方面,针对港澳台居民实际情况,作出便利性安排,以更好地维护其社会保险权益。

问:《暂行办法》涉及五项社会保险,包含参保及待遇领取多个环节,内容丰富,为便于港澳台居民了解,请简要介绍一下主要内容?

答:《暂行办法》共十五条。概括而言,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适用人员范围。《暂行办法》将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第一类是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单位就业、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等各种形式的就业人员;第二类是非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居住但未就业的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等。

二是关于适用险种。《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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