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人社部、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同志就《暂行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暂行办法》明确台湾同胞可凭台湾居民居住证在大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作出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对于已经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台湾居民,相关社会保险权益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为切实解决台胞在大陆学习、工作、生活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落实同等待遇,去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凡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可申领居住证,享受3项权利、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9项便利。《办法》明确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基于上述规定,《暂行办法》明确了台湾居民可凭居住证在大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就此作出相关安排,以更好地保障台湾居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是台湾同胞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不承载持证人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功能。因此,台湾居民居住证系台湾居民参加大陆社会保险的唯一有效证件。考虑到在居住证政策出台之前,已有部分台湾居民凭台胞证在大陆参保,我们将对此作出妥善安排,保证平稳衔接过渡,确保台胞相关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问:《暂行办法》出台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对下一步工作哪些打算?
答:《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我们计划开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扩大政策知晓度,深化共识,消弭误解,将党中央、国务院对港澳台居民的关怀传递到位。
二是积极稳妥推动贯彻实施。加强对各地的指导、调度和培训,持续跟踪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障政策真正落地,实实在在造福港澳台居民。
三是视情建立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协商机制,确保政策发挥积极效应。
四是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指导各地经办机构,针对港澳台居民特点,主动开展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港澳台居民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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