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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第4页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人社部、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同志就《暂行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第二,参加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适用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的延缴、补缴政策。《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其延长缴费或补缴,保障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的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实现跨统筹地区转移。《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并明确了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方式。

第四,港澳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得到妥善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或者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问:来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如果已在原居住地参加了社会保险,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有可能出现双重参保的情况。针对这个问题,《暂行办法》有怎样的考虑?

答:通过前期调研我们了解到,港澳台居民到内地(大陆)就业时,具有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也有承担双重缴费义务的担忧。充分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暂行办法》在保障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权益的同时,对可能出现的双重参保问题作出了合理安排。《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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