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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2020年1月11日起实行-第2页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已经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榆林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被列入“次级类” “可疑类”“损失类”“禁入类”“呆账类”“展期类”或者“第三方代偿”等严重逾期类别的;

4.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自有贷款或者对第三人担保贷款,被列入“关注类”及以上逾期类别且尚未结清的。

二、可贷额度

(一)购房价款限制,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精装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

(二)可贷额度测算,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为住房公积金非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原则上应当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1.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当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取万元整数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数)+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上年度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自贷款申请当月起至退休截止之月的月数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上年度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应当以申请贷款当月前六个月公积金月平均缴存金额确定。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为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原则上应当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取万元整数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15(倍数)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先分别计算各自可贷款额度,再予累加确定贷款金额。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分别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和非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分别参照相应测算公式计算再予累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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