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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实施细则-第3页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常政发〔2020〕16号)的部署要求,积极应对疫情发展变化,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负担、降低成本、共渡难关,现将实施细则和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二、落实社会保险减负政策

8.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2020年3月至6月期间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现执行费率基础上再下浮20%。(责任单位:局工伤处、社保中心,各辖市区人社局)

9.缓征社会保险费。2020年3月份我市用人单位应征收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延期至4月初征收,用人单位做好个人缴费部分的代扣工作。(责任单位:市就管中心、社保中心,各辖市区人社局)

10.缓缴社会保险费。因疫情影响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行业或中小企业,经申请认定后,可缓缴疫情期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但应于疫情解除次月起六个月内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如涉及用人单位职工办理退休、社保转移、工伤待遇等业务的,须缴清该职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社保中心,各辖市区人社局)

11.缓办社会保险业务。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的用人单位,应于疫情解除次月起三个月内补办手续。疫情期间企业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到期的,视为不属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疫情期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疫情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待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退休审核和待遇核定手续。如涉及多缴费的,待办理退休审核和待遇核定手续后作退费处理。缓征、缓缴、缓办期内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发生退休、工伤、失业等情形的,补缴完个人社保费后享受相应社保待遇。(责任单位:局养老处、工伤处、就业处、社保中心、工伤中心、就管中心,各辖市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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