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起,整体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今后根据省级统筹要求和国家降费率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执行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政策。
二、主要措施
(一)统一市区费率政策。2020年5月1日起整体执行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15%、0.3%、0.5%、0.6%、0.8%、0.9%、1.1%、1.5%。整体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策。2020年5月1日起,整体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今后根据省级统筹要求和国家降费率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执行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政策。
(二)提升基金统筹层次。建立工伤保险市区统筹基金账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取消我市原有的市级统筹储备金和调剂金制度,原储备金和调剂金纳入本地基金结余,各地基金累计结余由市级统一管理,暂委托各地财政部门属地存放。各地于每年6月20日前按省规定足额上解省级储备金。2020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10%计提上解,作为市区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用于弥补基金累计结余赤字和重大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支出。当市区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不足市区备付期3个月时,由各地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占比上划,充实市区工伤保险统筹基金。
(三)增强基金共济功能。各地基金出现当期缺口时,先按序由当地当期结余、累计结余支付。基金备付期未达到国家阶段性降费政策要求的地区,在累计结余用完后,因市区整体同步执行降费政策造成的缺口,由市区统筹基金予以弥补。仍存在缺口的,可申请市区统筹基金补助,当地政府按市区统筹基金补助额的20%通过财力结算上解市级财政。
(四)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及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格式和编报要求,进一步规范编制流程,完善编制方法,强化绩效考评,不断提高预决算水平。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需按有关规定报批。各地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本地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编报,加强预决算审核,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在省统收统支办法出台前,市财政部门合并编报市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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